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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17分许,石某某驾驶湘E*****(临)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由湖南省邵阳市往广东省肇庆市方向行驶,途经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旧车站红绿灯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清远*****(临))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石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石某某案发后自行前往连南县公安局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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