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日12时48分,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驾驶停放在本市**镇**村**片**组冯某某家门前地坪的湘******轻型普通货车,倒车进入田郊村村道时,恰有行人孔某某站在村道南侧路边,由于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湘******轻型普通货车将被害人孔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被害人孔某某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投案自首。
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察认定,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驾驶的湘******轻型普通货车货箱后挡板中部碰撞变形痕迹,尾号牌擦蹭痕迹,尾部备胎后部擦蹭痕迹,车体右后角下沿擦蹭痕迹,符合与行人孔某某在直立状态下身体后侧部位接触碰撞形成;行人孔某某被湘******轻型普通货车尾部撞后被卷入车底,在到底状态下右股骨部外侧皮肤青紫部位,左腘窝部挫裂创部位,符合被湘******轻型普通货车右后车轮接触碾压形成的痕迹特征;被害人孔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伤而死亡。
案发后经调解,被不起诉人瞿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支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8000元。被害人近亲属请求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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