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性别:**,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9********,**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驶贵G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室乘坐其妻子郭某某、孙女卢某乙)由天龙方向往织金方向行驶至天织线23km+200m处时,冲下道路右侧路坎侧翻,造成该车损坏,卢某甲、卢某乙受伤,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卢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由路人王某于2019年11月13日10时30分电话报警,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传讯卢某甲,经侦查,死者郭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系夫妻关系,伤者卢某乙与被不起诉人系爷孙关系。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郭某某、卢某乙家属卢松的意见,其表示希望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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