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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住辽宁省东港市**镇**村**屯**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东港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5月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东港市菩萨庙镇徐家屯村承包了62.18亩基本农田,其擅自将该地全部改造成养虾池。经丹东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62.18亩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已经无法进行农作物种植。案发后,2019年4月末,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主动将上述被损毁耕地复垦,经东港市自然资源局、东港市菩萨庙镇人民政府现场验收,已恢复耕种条件。

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消除影响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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