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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01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乡**村**小组**号,现住横峰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6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赣*****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铅山县往横峰县方向行驶,途经205省道横峰县**大道**村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碰撞到行人孔某某,造成孔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孔某某于同日12时45分许经横峰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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