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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金某某盗窃罪一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5********,回族,高中文化,民权县广播电视局职工,住民权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早上5时许,在民权县东区四季名厨饭店门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将被害人任某某的野马牌越野车(车门未上锁)车门拉开,将车内的的两条将军牌香烟(共价值300元)和3500元现金盗走。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因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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