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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蓝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000000000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某某,住址蓝某某000000000000,2019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蓝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000000000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某某,住蓝某某00000000000,1988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蓝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7日一次退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5日晚22时许,赵某某、刘某某因怀疑灞桥区东城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六辆陕汽德龙垃圾清运车在华胥镇河堤路张河湾村段自家田地倾倒垃圾一事,随后将相关车辆拦挡,因发生口角,赵某某持铁锨对相关车辆进行打砸,造成六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过蓝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受损车辆市场修复价格为6987元。

本院认为,某某、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一、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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