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贾丰)(公开版)_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大尚牌两轮电动车,沿法盘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法盘线268km+200m附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行人家属拨打报警电话,且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于2020年1月10日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承办人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且取得谅解情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