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某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驾驶豫PQF822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四通镇黄路口村十字路口路段,与由西向东孔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孔某某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孔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8年12月24日双方民事达成协议,死者家人对袁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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