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安居区**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将该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3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车牌为川******的小型轿车沿遂宁市船山区通善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大桥中段超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车道万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川******的小型轿车相撞,至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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