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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霍某某**镇**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0日17时50分,王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莲至邵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霍某某邵岗乡坎山村老圩组路口处(邵白路)与同方向由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碰撞,致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后在家中死亡,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符合交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处于植物状态,卧床时间较长.异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场死亡.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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