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上饶市德兴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村**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E****Z小型专用客车由广信区郑坊镇沿237国道由北向南驶往信州区,途经237国道上饶市广信区郑坊镇郑坊村桥头路段时,碰撞到行人许某某,造成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有驾驶证,驾驶车辆符合安全性能,故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险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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