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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镇**村委会**寨**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逃,于1995年被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7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李晓龙,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94年9月17日晚与被告人王春东(另处)、王**(已判刑)等人在本村杨某某家见到**村村民杨*甲、杨*乙,王**遂与王春东等人互相邀约并纠集了李*甲( 已判刑) 杨*丙(已判刑)、杨*丁、李*、杨某某、李*乙、李*丙、杨*戊、杨*己( 均另处)等人,于当晚22时许,在本村至**村岔路口分别埋伏等候,当被害人杨*甲、杨*乙路经此地回家时,首先由被告人王**持长刀,李*甲持扁担分别蒙脸拦往二人,王春东首先殴打杨*甲,杨*乙伺机跑脱,被告人王**等人追逐杨洪山未果返回现场时,杨*甲被王春东、王**、李*甲、杨*丙等人分别用刀、扁担、木棒、拳脚殴打杨*甲后离开,杨*甲被杨*乙等人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甲系被他人钝器作用于左颈、右胸,形成闭合性血胸内外室息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该在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赔偿10000元人民币的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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