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乳名某华),男,19**年1*月2*日
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12**2**,汉族,初中毕业,永城市**镇后**村党支部书记,住永城市**镇后**村***组0**号。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5月20日到永城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投案,2015年5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2015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夏邑县**乡孙**村村民孙某某伙同夏某在夏邑县**镇、永城市**镇开设赌场,组织人员“推牌九”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次二、三十人,抽头渔利每次1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明知孙某某、夏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在其朋友卢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两次向孙某某、夏某提供场地供其开设赌场使用,非法获利2000元。案发后,杜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并能够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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