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县,住福贡县**镇艾维公司,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住福贡县**镇艾维公司,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福贡县**镇艾维公司,于2019年9月9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吴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福贡艾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组织吴某某、罗某某、陈某某3人一起乘石某某的云******白色面包车到亚坪通道,刘某某、吴某某等人从小路绕开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到达国境线附近一塌方处,刘某某组织吴某某、罗某某等人步行通过塌方处后转乘车辆出境至缅甸平台地区。同年7月26日,李某某到缅甸境内遇到刘某某、吴某某等五人后原路返回中国境内。
2019年8月8日,经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商议后,由刘某某驾驶其云******墨绿色丰田越野车组织吴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到达鹿马登边境检查站,假借到亚坪18公里处办事为由,私自从亚坪31号通道出境至缅甸平台地区,停留至同年8月17日原路返回至中国境内。
2019年8月30日,经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商议后,吴某某邀约王某某、肖某某等8人出境到缅甸平台考察艾维公司投资,次日,刘某某驾驶云******墨绿色丰田越野车和肖景松驾驶云******白色哈弗H5越野车一行10人到达鹿马登边境检查站,假借到亚坪18公里处办事为由,私自从亚坪31号通道出境至缅甸平台地区,王某某、肖某某、佟某某、肖某某4人于同年9月4日返回中国境内,刘某某、吴某某、何某某、潘某某、黄某某1、黄某某6人于同年9月6日返回中国境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三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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