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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广州市天河区******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23时左右,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甲从雷州市龙门镇龙门圩方向往那双村方向行驶,当天23时3分行驶至X699线雷州市龙门镇和禄村路段(广东雷州龙公线)时碰撞到路边高速路桥防护墙墩后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失控,陈某某、陈某甲跌倒在路上,陈某某至少被被碾压两次,其中,被李某某驾驶悬挂粤AG***B号牌小型轿车碾压过。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陈某甲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46.6172mg/100ml;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5.3747mg/100ml。经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故次要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于2018年11月5日,在雷州市龙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某的父亲陈某乙、陈某丙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分别一次性赔偿陈某甲、陈某某150万元和153万元,陈某乙、陈某丙当日出具谅解书,请求免予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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