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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浙江省**市******单元**2013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湖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浙FX2****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湖市**大道**大酒店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根据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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