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驾驶皖FR****小型轿车沿S32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日月湖红绿灯西100米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何**、葛*撞伤,何**于当日21时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符合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检查,被害人葛*系脑部损伤。经认定,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赔偿被害人何**近亲属人民币6万元(除去保险赔偿之外)并取得其谅解,赔偿被害人葛*人民币1.9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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