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龙安村双河组**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0时25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祥和路与天柱山东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依法抽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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