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1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农场**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8时05分许,张某某驾驶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T***挂号“锣响”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婺源县中云镇中云村老齐饭店门口处起步时,与车前行人程某某发生碰撞碾压,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毁损死亡。该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民事赔偿并履行到位、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国桃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婺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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