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1日18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RK****(临时行驶车号牌)小型轿车沿固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固安县**乡**村路口北侧时,与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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