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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崔某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转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区和平东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9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9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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