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村**路**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云鹿路与津淮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即通知东南医院医护人员对周某某进行抽血检验,后将周某某带至东南医院醒酒。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达86.49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