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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平某某,现租住平某某**镇**村,务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4时许,因被害人李某甲未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建房手续,便在其父李某乙位于本县***镇***村***组太阳路北水泥罐厂西的院基内施工建房。时任***村***组**史某某、张某某以维护本组利益为由,雇佣并指使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钩机将被害人李某甲正在施工的工地用土掩埋,并将工地建好的20根钢筋混凝土地桩捣毁。经认定,被损毁的20根钢筋混凝土地桩价值人民币26600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行为系受雇佣而实施,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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