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414,哈萨克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奇台县**公司员工,无特殊身份,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0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自奇台县商业街阿婆香串串店门前行驶至商业街西警务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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