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侯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九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组,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9时许,在长春市九台区**镇**小区,驾驶吉AV9***马自达轿车拉其母亲看病,因小区保安不给抬杆,侯某某急于送其母亲看病,后驾驶车辆强行驶出小区时将小区正门道闸杆撞坏。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撞坏道闸杆价值人民币5530元。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