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9时许,在长春市九台区**镇**小区,驾驶吉AV9***马自达轿车拉其母亲看病,因小区保安不给抬杆,侯某某急于送其母亲看病,后驾驶车辆强行驶出小区时将小区正门道闸杆撞坏。经物价部门认定:被撞坏道闸杆价值人民币5530元。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