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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社区出租房。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D1****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轿车,行驶至丰泽区东海街道后厝路与东滨路交界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即通知东南医院医护人员对何某某进行抽血检验,后将何某某带至东南医院醒酒。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达81.4mg/100ml。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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