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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新宁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59********,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6组7号,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和采集证的情况下,以250元的价格将自家责任山(岩塘村后垅山)上的一株野生香樟出售给伍某甲、邓某某、简某某、伍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此后,伍某甲、邓某某、简某某、伍某乙四人共同将该株香樟实施采伐。新宁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对陈某某出售的该株香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送达回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简某1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及指认现场图片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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