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7********,侗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从江县下江镇平江村支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从江县下江镇平江村村委为修建本村戏台及其他公益设施,因缺少资金,经该村召开群众大会,并邀约了榕江县华乔沙石加工场经营者杨某某(另案处理)一并参加,会议上商议并通过将该村范围内的平茶渡口都柳江河道河沙以每立方7元的价格出售给榕江县华乔沙石加工场,所得资金用于修建该村的戏台及相关公益设施建设。会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和杨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好具体事宜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杨某某、张某某安排挖机前往平茶渡口对该段都柳江河道河沙进行开挖并雇请运输车将河沙拉到华乔沙石加工场。在开挖了6777立方河沙后,该事被当地派出所发现并到现场进行制止后停工。后为了继续非法获利,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再次联系杨某某安排人员到该河道开采河沙,该次共计开采10046立方,平江村先后从中非法获利11万余元。经鉴定,开挖的河沙价值185053元。
另查明,平江村销售河沙非法所得资金已经用于该村戏台及相关公益设施的建设。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将平江村平茶寨码头都柳江河道河沙出售给榕江县华乔沙石场系经过该村群众大会讨论协商通过的,所得非法获利均用于该村的公益设施建设,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没有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应当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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