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6121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开发区沙河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榆阳区****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12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KQ****小型轿车沿榆阳区长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8km+250m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孙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孟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受伤。肇事后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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