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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X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XXXXXX67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XXXXXXXXX号现住址:古江巴格乡XX社区XX大队XX号,于2020年11月20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XXX和朋友XXX、XXX在XXX镇东北铁锅炖跟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喝完酒后,第二天凌晨驾驶XXX名下购买的豫XXX号小轿车,从XXX镇出发往和田市方向走,走到和田市315国道拉斯奎新桥检查站接受检查时被发现身上有酒味,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86mg/100mL。被不起诉人X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书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XX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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