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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驾驶一辆陕A****2号黄色五菱牌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澄城县北关斜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某某甲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其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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