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驾驶辽A****Q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轻工路金山歌厅门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驾驶车辆及采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亲笔供词,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