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乐)(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0********,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办**村*组门牌***号,个体司机,持C1E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高某某驾驶陕GDT****号小型客车,由汉滨区山水上城小区送乘客后返回南环路途中,于当日20时05分许,行经金堂东路与泸康大道十字路口处,逆向行驶左转弯时,与沿泸康大道由西向东直行的陈某某无证驾驶陕GP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张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张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陈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死亡,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张某某二人均不负事故责任。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合并车祸伤并发主动脉夹层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车祸伤对死亡原因参与度为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汉滨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 、刑事谅解书、汉滨区司法局关于对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