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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顾高云)(公开版)_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7********,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河南省息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06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阳市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豫S*****号牌小型轿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吴黄213省道42公里息县八里岔乡张岗村赵洼组路段时,操作不慎撞到路右边的树上,发生致顾某某及车辆乘坐人顾某先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01日16时许,顾某先在息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04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系初犯、偶犯;由于被害人顾某先与顾某某是父子关系,顾某先方近亲属现已主动放弃民事赔偿,并对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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