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拖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与其妻子向某甲的前姐夫冯某某关系较好。2019年9月1日,陈某某听说其妻子向某甲的姐姐向某乙与另一名男子打了结婚证,便想帮冯某某找向某乙讨要说法。
当日中午12时许,向某甲得知情况后对陈某某表示家丑不可外扬,叫其丈夫陈某某不要闹事,但陈某某不听,随后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陈某某用拳头朝向某甲鼻子以及头部多处进行殴打,向某甲就往向某乙家中跑去并且躲在向某乙家中,陈某某便用脚踹向某乙家的大门,向某乙就出来理论,随后向某乙与陈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用拳头将向某乙打倒在地,向某乙起身后拿了一把铁锹朝陈某某肩膀打了一下,陈某某想继续殴打向某乙,向某乙就往马路边上跑,此时向某甲叫其丈夫不要再殴打向某乙,陈某某又手持塑料凳将向某甲身上、头部多处打伤。2019年9月3日,经永修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陈某某积极向妻子向某甲进行赔礼道歉并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2019年9月12日,陈某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又鉴于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陈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为维护社会稳定及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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