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92********,朝鲜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吉林市龙潭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吉B****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宾和睦森林公园前往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内过程中,由西向东行驶至永陵镇四道沟村时,因超速驾驶,将附近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被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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