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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海梅)(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郭**,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社区***,住利辛县*****街东头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万,安徽宝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驾驶皖S*****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利辛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8KM+253M处,撞到同向行人孔**,造成孔**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郭**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郭**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郭**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郭**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利辛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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