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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付永)(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驾驶冀B8****号轻型普通货车拉载其父亲郑某乙沿玉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公路12KM+300M处,在其超越前方顺向行驶的津AP****号大型普通客车时,因郑某甲操作不当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津AY****/冀B****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所驾驶车辆的货箱左侧栏板在抛落过程中又与津AP****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接触。上述交通事故致郑某乙死亡,郑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各方当事人已和解。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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