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村**号,因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清明节后,邱某某为保护田里玉米,在自己家田地边安装粘网,共捕获野生乌鸫5只(死体)。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
2. 证人陈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 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玉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于2020年5月8日的证明,邱某某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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