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号,因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清明节后,邱某某为保护田里玉米,在自己家田地边安装粘网,共捕获野生乌鸫5只(死体)。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

2.​ 证人陈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4、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 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玉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于2020年5月8日的证明,邱某某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