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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那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9********,蒙古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苏木**嘎查**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9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沿浩林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布某某驾驶未注册登记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布某某、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布某某经巴林左旗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4月10日死亡。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被不起诉人那某某过错较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布某某过错较轻,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布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头部受到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不起诉人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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