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系** 检查站**,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使用手机“翻墙”软件登陆境外网络并注册“推特”账号浏览并转发46部淫秽色情视频。2020年9月8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治安大队作出的旅公鉴字[2020]007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认定:旅顺口公安分局**派出所送审的许某某发布的41部视频是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