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小区**号楼**单元**门,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滦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0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冀******号轻型厢式货车载乘王某某,沿平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州市滦州卸载站北侧(原平青乐线246公里+700米)处时,与么某某停在路边的冀******/冀*****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冀******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具有以下从轻情节:案发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害人家属对其予以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做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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