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10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居民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乌苏饮酒后驾驶新******号“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回独山子,车辆行驶至独山子西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王某某对酒后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王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