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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01*********,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社旗县********王某从唐河县*****(另案处理)的仝某某处以12.8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名叫KHMOT ****的柬埔寨籍妇女做为自己的新娘,该柬埔寨籍妇在王某家生活至今,且同王某共同生育两子,已形成稳定家庭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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