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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佳佳)(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本科,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同杨某乙、杨某丙(已判刑)在商水县****村,因宅基地纠纷同被害人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发生厮打,致使被害人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丁此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戊、杨某己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发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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