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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朱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351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住安徽省**************。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5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皖L*****重型仓栅式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S203线漆园后母桥路口处时,与任某某驾驶自东向西在人行道行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任某某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2日朱某某与任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任某某近亲属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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