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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景运)(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Z1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48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50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5月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驾驶电动三路车沿利辛县224省道由北向南行使至4KM+118m处,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电动三轮车内妻子郑**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朱**家人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朱景运案发后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且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家人谅解,社会危险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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