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8********,汉族,中技文化,中共党员,保定市**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 ******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乐凯南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7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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