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51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魏大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路**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情况说明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格那320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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